疫情当前,法律告诉你有所为有所不为
疫情当前,
法律告诉你有所为有所不为
(作者:陈凤霞 特约指导:刘炫麟 涂欣筠)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已然打响。在预防、控制此突发传染病疫情的灾害期间,个别疑似病例拒绝接受检疫及隔离观察,或利用疫情制造并传播谣言、哄抬物价、生产销售假医疗设备等不法行为将延缓疫情的控制。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主任习近平2月5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着详细的规定,如有违反,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
什么是犯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第十三条明确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3年应对非典疫情时期公布施行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8号),其中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以及除外以上特殊身份之外的一般行为人,在疫情防控时期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做了具体规定。
在高传染性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中,保护全民免受病毒侵袭,医护是前线战神,法律是坚强“防护盾”。而我们每个人应该比平时更加自律守规、遵纪守法,服从疫情防控工作的大局,齐心协力战胜灾疫。
参考文献:
1.《习近平: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新华网,2020年2月5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7修正).
3.《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 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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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微信 【第20200207期】
内容来源:新华网 校医院
排版:吴佳妮
封面制作:吴佳妮
内容编辑:唐文敏